一般来说建筑合同分三个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每个不同的项目,其专用条款部分都不同的,它根据本工程特点,双方协商确定的符合该工程实际情况的特殊条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能否正确履行,不仅关系着企业今天的盈亏和兴衰,而且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关系到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建筑合同管理即是在双方已签订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协商签定的合同条款,正确履行、管理项目,保证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并为企业赢得最大利益。
从过往经验借鉴,建筑合同管理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合同的评审和签订:它要求制定的合同条款明确严谨,评审人员需按2000版的ISO9001质量体系要求认真考虑各条款的实行性,各个环节紧密相连,不出漏洞;二、合同的实施和跟进:它要求企业内部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理解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认真履行合同,并且随时跟踪工程的满足性,及时解决问题。
一、合同的制定和评审
(一)合同的制定
1、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2、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3、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
4、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
3、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
4、约束性条款应详细
(二)合同的评审
在每一项工程合同的签订前,按照公司ISO质量体系文件要求对企业与建设单位双方拟定的合同内容进行各部门的评审。分别送生产安全管理中心、技术质量管理中心、资金调控财审管理中心、工程预结算成本管理中心、机电设备管理中心、材料调控中心进行评审,总经济师对评审后的合同进行批示。
在综合各中心意见和批示的基础上与建设单位洽商修改,最后盖章、签字送出合同。
二、合同的实施和跟进
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执行,企业应配备负责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通过对项目部内部网络,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力求达到重合同守信用的目的。
1、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出补足措施,防止企业自身发生违约情况,保证合同正确履行。
2、检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违约情况,预防对方违约,并对违约事件提出索赔;参加合同纠纷的处理,提出适当对策,保护本企业权益不受损失。
3、定期和不定期地总结合同履行的全面情况,提炼成功的经验,汲取教训,提出改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建议,供以后工作参考。
-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方法有什么?
271人看过
-
建设建筑合同纠纷如何管辖
441人看过
-
建筑合同违反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200人看过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管理规定有哪些
334人看过
-
建筑施工合同质保金管辖
268人看过
-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一建合同管理工作?
196人看过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怎么理解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30关于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工期长、规模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的特点,同时还有来自受自然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的影响等方面,是工程合同的风险存在必然性。但是对于可避免发生的风险即人为行为的风险是有可控性的,下面我们从可控性风险来源分析。 1.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建筑企业签订工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向开发商交付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同时来获取应得的工
-
建筑工程管理合同的订立及程序合同范本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5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有哪些要求?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5工程合同私自签订一些工程合同签订双方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触犯法律,对合同进行私自更改签订。具有法律保护效力的工程合同的签订是有公正平等性的。任何一方因自己的利益而对工程合同的小动作都是不具法律效力保护的,这种想而易见的错误。最终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最后由于合同的失效,使违约现象出现时,双方没有相关的合同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管辖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022年建设建筑合同纠纷如何管辖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建设建筑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