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告诉你,作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了出版之经营范围而获得了出版资格的出版社之类图书出版者,可以通过图书出版合同之约定而取得相应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是,难道就能因此认为专有出版权只为图书出版者所专有吗?不能。
第一,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这是民事经济权利自由处分的基本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专有出版权这一民事经济权利。
第二,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明文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相应的专有出版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并未明文规定只有图书出版者才享有专有出版权。这一法律规定并不等于今有出版权只能归属图书出版者。法律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得以享有因合同约定而受让得到的专有出版权,但并不排斥其他民事主体也同样依法享有通过合同约定而受让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其实,在当前诸出版社等使用的通用格式的示范文本《图书出版合同》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载明: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各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利,为期X年。在这里,授权方往往是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作者个人通常不具备出版资质条件,作者不是图书出版者,但他却可以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授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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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的编辑,并通过印刷发行向社会出售的活动,或者说,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的出版活动。在我国,图书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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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2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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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限制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5在各种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在我国,作品的出版权非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的单位,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只有具有法人地位的、有权经营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图书。 2、图书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有期限的,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并且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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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对其出版、制作、出版的真实事实及著作权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作了如下规定:(1)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2)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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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范x(简易版)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6出书主要推行计划图书、合作出版、自费出版三种出版方式。其中,计划图书是我社主要出版业务。近年来,合作出版和自费出版业务增长较快,出版社推出了为学术作者、文学爱好者等服务的自费出版服务,实行作者自费出版、出版社宣传推广、代办发行、协助销售版权和一本起印、按需印刷等手段,降低自费出版成本,使大部分自费出版作者收回了自费出版成本,有一半的自费作者还开始有版税收入,筹划自费出版第二、第三本图书,从而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