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2年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12:50 105 人看过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征用西宁市规划区和县辖镇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二)征用其它地区的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

(三)征用宅基地、空闲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

(四)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倍;

(五)征用果园地,为该地果品年产值的6倍;

(六)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关规定补偿;

(七)划拨国有耕地,为该地年产值的2—3倍;收回村社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该地年产值支付青苗补偿费,并支付2倍的土地补偿费;

(八)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在准备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林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年产值,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国家当年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的综合价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以村社为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每亩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人均耕地1.51—2亩的为6倍;人均耕地1.01—1.50亩的为7倍;人均耕地0.71—1.00亩的为8倍;人均耕地0.41—0.70亩的为9倍;人均耕地0.40亩以下的为10倍。

(二)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征用林地、草原的,按省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置,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的,应招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并相应核减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倘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2022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1、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补偿管理

(一)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二)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2、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补偿纠纷

1、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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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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