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事故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21:40 417 人看过

第一条为保障建筑业职工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分散建筑业企业的事故风险,实现行业互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必须依法申请意外伤害保险。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事故保险实施的主管部门。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保险的实施和监督。第四条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为单位或者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申请人为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单项工程总承包人。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市建筑安全协会申请建筑事故保险。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商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列入总承包合同,不得单独计算。分包商事故保险的保险及索赔事宜由总承包方办理。第七条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自保险费缴纳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纳入工程造价还有财政部。施工合同备案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施工企业足额缴纳建设工程事故保险费。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前办理施工事故保险。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将保险凭证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理手续时应当报验。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遭受的意外伤害,以及因施工现场施工直接对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上述保险所涵盖的人员统称为被保险人。第十二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时,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和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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