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1:03:31 137 人看过

__省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__)_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__省__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__,男,19__年_月_日生,_族,__县人,农民,住__县__乡黑豆涧村,19__年__月__日被刑事拘留,同年__月__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__县看守所。辩护人:代_,__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__省__市人民检察院于19__年_月_日以被告人文__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省__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__及其辩护人代_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__省__市人民检察院以_检刑起字(19__)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__于19__年__月_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_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_佃打死,被告人文__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__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__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__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__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__年__月_日晚,被告人文__酗酒后到其大哥文_训家闹事,被文_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__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_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_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_训。其堂兄文_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__的辱骂,文_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__,被文__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_佃头部,致文_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__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_进、张_茂、徐_朵、张_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__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__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_增、张_站、张_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_永、路_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__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__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_佃的血型一致;__县公安局法院对文_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_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__酗酒闹事,不计后果,开枪打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__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文__以往曾有在文_永家拿枪出去打猎的经验,应当知道文_永的猎枪平时是装有火药放置的,被告人文__在端枪射击时,对是否会打死他人持放任态度。被告人文__以“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文__的辩护人关于文__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文__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__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___

代理审判员:___

代理审判员:___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__年_月_日

书记员: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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