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买卖合同的种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20:42:27 95 人看过

一、特种买卖合同的种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三)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四)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二、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2)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注意问题】

分期付款购车从事运输,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三、什么是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为货样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合同。

1、什么是样品

样品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样品的性质是合同的"质量"条款,具有证据作用。

2、什么是样品隐蔽瑕疵

样品隐蔽瑕疵是指采用通常的、一般的检查手段不易、不能发现的品质瑕疵。

(1)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不能产生免责的效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出卖人不得以其交付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而免责。

(2)买受人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不能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种类物通常标准为由抗辩。

3、如何签订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

【注意问题】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本质在于视为出卖人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①约定试用期间→②补充协议试用期间→③推定试用期间→④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

(1)约定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2)补充协议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采取简易交付方式。试用人表示不购买,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发生简易交付时间点后,风险由试用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简易交付=交付试用行为[非完整交付行为]+表示认可行为或视为认可行为。

(1)表示认可行为: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或者买受人作出购买行为时;

(2)视为认可行为:

①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

②买受人不交还行为;

③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

④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行为。

【注意问题】

1、试用合同的本质是附随意生效条件的、无偿试用的买卖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承认标的物为给付效果发生;买受人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出卖人承担试用人不购买的风险(出卖人无权要求拒绝购买人支付使用费)。

2、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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