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可不可以要“青春损失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22:03:03 233 人看过

一对情侣从恋爱走进婚姻非常不容易,期间需要经历许多坎坷、磨合。

恋爱不仅有感情的交流,还涉及一些财物的处理,情侣在交往期间会互相赠送财物、发红包等;如果同居住在一起,还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

两个人感情好时风轻云淡,一旦感情出了问题,甚至选择分手,很容易因为财产的处理等问题发生纠纷,那么在恋爱期间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我们特此整理了10个法律要点,以供诸位参考。

01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会互赠一些小额礼物或者一起游玩,以培养感情。

在日常交往范畴之内赠送财物及消费行为,属于一般性质的赠与,一旦财产权利转移,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02恋爱期间,一方经常向另一方转含有“520、1314”等特殊意义数额的钱款,分手后当事人反悔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为这种特殊金额的转账,与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通常将其推定为表达爱意、赠与性质,一般不会认定为借贷行为。

03恋爱期间超出日常交往范畴,进行大额的金钱财物赠与,如汽车、房产等,此时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意味着赠与人的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04

如果恋爱的对象是已婚人士,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如果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未经配偶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如果配偶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予以支持。

涉及婚外情的案件常会裹挟一系列财产及人身权利纠纷,恋爱期间要注意甄别,以免被对方欺骗感情与金钱。

05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见过家长,男方家长为了表示对女方的认可,自愿向女方赠与一定数额的彩礼金,以期男女双方能够顺利走进婚姻。

这个彩礼同样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以酌情扣减计算后予以返还。

06情侣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通常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在一起交往,更多是感情上的维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只是分手通常不涉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因此,如果双方之间不涉及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分手后单纯索要“青春损失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07与“青春损失费”相似,同居关系解除、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当事人仅以双方曾经同居为由,要求另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通常不予支持。

08

同居关系解除、恋爱关系终止后,如果女方因为终止妊娠、分娩遭受精神、身体伤害,可以要求男方负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除以上费用外,还可以针对遭受侵害的情况要求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09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取得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要求依法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10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男女双方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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