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来,由于医疗条件、医生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医疗事故时有发生。而患者因为不具备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往往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诉讼又是当前解决医疗纠纷最主要的手段之一,那么,在一场医疗事故诉讼中,到底哪些证据是最为关键的呢?江阴法院民一庭庭长浦峥说道:病历资料、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是关键证据。
案例一:医院超范围手术老太七次手术右脚被截
60岁的郭老太骑电动车撞上了路旁的铁护栏,导致右脚及右脚踝骨折、脱位,在郭老太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截去右脚的情况下,当地卫生院前后七次给她进行了相关手术,其中包括游离皮肤移植手术一项。但手术结果并不理想,郭老太的右脚背部大面积发生细胞感染,右脚底部骨头已经坏死,最终还是被截去了一半的右脚。后经无锡市医学会的鉴定,该卫生院作为一家一级医院,并无权限进行游离皮肤移植手术,是超范围手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卫生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郭老太各项费用6万多元,并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郭老太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住院记录、门诊票据、门诊病历、手术同意书、病程记录等一系列的病历材料,这对其最后赢得诉讼至为关键。因为法官亦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技术鉴定结论,而该结论的做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病历资料。因此,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与院方争吵,而是要求马上复印、封存病历,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案例二:患者因药物中毒医院为疏忽买单
两年前,范大娘因为左脚指关节红肿疼痛,行走困难,便去当地卫生院检查,被诊断为痛风,该卫生院医生便为其配了一瓶别嘌呤醇。不料,两个月后,范大娘出现皮疹,经诊断为别嘌呤醇药症,是因为使用了别嘌呤醇后中毒引起。此后,范大娘因长期激素治疗还患上糖尿病及高血压、高血脂。范大娘认为使她痛苦的罪魁祸首,便是两年前那瓶别嘌呤醇,遂将该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卫生院存在临床使用别嘌呤醇药物不当和用药期间监测不完善的诊疗过错。而范大娘后期的糖尿病等病症则并非完全由服用别嘌呤醇药物引起。后法院综合确定该卫生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占范大娘后期发病原因的25%。经计算,判决该卫生院赔偿范大娘各项损失近8万元,补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
范大娘本就是一个细心的人,从其入院治疗后,各项医药费发票、药品费用单、伙食费、交通费等票据,她都一一保存。在出了这起医疗事故后,范大娘保存的这些票据原件,成了她主张赔偿的有力证据。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法官会根据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证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医疗费的合理性,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有异议的,被告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因此,患者保存医药费用票据之时,还应做到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不能轻病重看,使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一般的医疗。
案例三:病历前后矛盾医院主动担责
小天是2003年在医院经剖腹产出生的,然而其出生后就因新生儿吸入性脑炎、新生儿窒息转入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半年后小天出院。此后,小天时常发生抽搐,且智力发育比其他同龄儿童缓慢。6年后,小天的父母向该市卫生局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卫生局委托上级医学会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无锡市医学会出具了不能继续进行的函。事后,小天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医院一次性补偿小天29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为时间已经过去六年,小天的父母为找寻证据烦恼不已。事实上,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当医疗机构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时,都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患者在索赔过程中,需要证明的是医疗侵权损害的基本事实,包括医疗关系的成立及损害结果的存在,无需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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