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2项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独的老人和孤儿每月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被认定的各供养亲属的赔偿金和死亡员工的生前工资不得高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规定。二、非因公死亡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领取葬礼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可以领取残疾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40%乘以待遇率。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8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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