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将《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草案)》提交即将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作了许多修改,除了法规名称上的改变外,其中一些主要内容也作了较大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委员说,从3月21日这部条例草案初次提交常委会审议,到现在二审稿定稿,历时3个多月,期间,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更充实、更成熟了。
从审批到许可
人们注意到,这部条例草案二审稿名称是《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草案)》,而在初次审议时是《河北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为何要作这样的修改呢?
冯委员说,在征求意见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等提出,行政审批不属于法律概念,是在政府工作层面使用的概念,通常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将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者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今后也不得在法律法规外设立面向社会的审批事项。
因此,在地方立法中使用行政审批就不准确了,条例将规范重点调整为行政许可更为科学。为了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目标相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立法的重点调整为行政许可,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将条例草案中的行政审批表述修改为行政许可。
严格行政许可设定
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克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现象的重要途径。冯委员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专家提出,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创设行政许可或者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增加了部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条款: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下列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务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的。
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为保障行政许可设定的公正合理,条例草案还规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已取消的禁止变相实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提出,对于取消或者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取消或者下放调整到位,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部门要有效衔接,不能变相实施。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条款: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的,该行政许可予以废止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调整的,该行政许可作相应修改或者调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进行下放调整的,应当统筹协调,避免将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办理的同一行政许可下放到不同级别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国家和本省废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未获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
增强社会对行政监督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等提出,条例草案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作出约束性规定。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办理程序和时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企业提出,条例中应增加社会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因此建议,增加行政机关可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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