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应从登记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起移转。当事人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以后,如果房屋继续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则占有人仍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占有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该义务的,视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权。
侵犯房屋所有权典型案例
原告:马万良,男,62岁,廊坊市安次区南尖塔镇碾子营村农民。
被告:马万玲,女,43岁,廊坊市安次区南尖塔镇碾子营村农民。
原、被告系同母异父兄妹。1940年,原、被告之母孟宪荣带着原告(4岁)改嫁到马玉兴家,后与马又生育被告马万玲等两子、两女。1966年原告30岁时,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与继父(74岁)、母亲及四个同母异父弟妹(大妹21岁,二妹即马万玲11岁,大弟马万祥14岁,二弟马万海9岁)在碾子营村建造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为71.4平方米的正房五间。1974年,在碾子营村书记张永发等人的主持下马玉兴家分家,原告马万良与二弟马万海各分得正房两间半,大弟马万祥分得树木等。1982年前,马玉兴去世。1982年,马万海结婚,婚后八个月去世,不久其妻改嫁,对马万海分得的两间半房屋未提出继承主张。1986年,原告马万良结婚,其母孟宪荣跟其一起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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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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