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经过四个步骤:
1.呈报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批准后,投资各方才能进行以项目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2.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在项目初步申请报告经政府审批机关书面答复同意后,即可呈报正式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审批程序细则
一、设立程序
选择投资合作者签订合作意向书审批项目建议书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审批可行性报告审批合同、章程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工商注册登记等。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二、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三、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四、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五、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六、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七、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准后,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九、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十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十三、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十四、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十五、海关手续
1.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外经贸委批复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3.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十六、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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