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州区人民政府、上饶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国有土地资源和资产效益,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经营战略的重要举措。由于种种原因,上饶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土地市场目前存在着未批先建、批而不用、擅自改变用途使用土地、私下买卖非法经营土地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赣府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区土地市场。
一、全面开展市区土地清理工作
1、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集中三个月时间开展市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清理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国有土地、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区别不同情况,并摸清土地利用状况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2、这次市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成立专门清理整顿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土管局,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搞好清理整顿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信州区和上饶县政府更要全力支持该项工作。
3、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严格依法查处市区各类违法用地
4、对本决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已办理计划立项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动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停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依据基准地价,结合市场价,进行地价评估后,按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属于新增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
(2)对已办理计划立项审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动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停建;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
(3)对未办理计划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动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停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
(4)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
(5)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后,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按新用途重新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
(6)禁止闲置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项目主体工程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或上饶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市政府或上饶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特殊情况,由市政府或上饶县政府视情按当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7)对于上述未列的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区别不同情况,由市清理整顿办公室或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严肃清理整顿纪律,被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阻挠清理整顿工作,属部门、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个人的,要责令限期提供;清理整顿期间,对违反本决定擅自办理建设项目有关审批事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6、对本决定下发之日后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7、市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和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坚持政府“一支笔”审批土地,切实垄断土地供应一级市场。
8、市区的土地一律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运作。对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的土地,计划、建设(规划)、土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建设立项工作,规划地块的用途、条件,确定土地供应方式,报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一经批准,未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改变。
9、市区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入股等土地交易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并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运作。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凡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应。
1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与城镇居民和其他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用地协议。凡私下签订用地协议的,一律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12、市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计划、建设(规划)和土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建设项目申请规划放线必须出具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否则,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勘测红线。
13、强化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市区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按照饶府发[20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4、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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