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准备投案是否等同于自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12:25 323 人看过

日前,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于显爱诈骗一案依法得到改判,原审判决认定的自首情节被推翻,其刑期也由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改为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缘起2012年初李沧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村干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其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刚被刑事拘留,其弟就找到于显爱,希望后者能帮其兄办理取保候审。于显爱应允后,以需要资金打点关系为名,先后两次从李某弟弟处索要钱款共计60万元。

两周后,李某的弟弟得到了其兄被批捕的消息。于显爱在被李某的弟弟电话追问时,竟谎称能帮助其兄办理缓刑,但需要100万元打点关系。李某弟弟遂又到于显爱家中交给其20万元。

此后,于显爱将这8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和生意投资。2013年3月,李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发现受骗后,李某的弟弟多次向于显爱索要被骗的80万元但都如石沉大海,遂于2014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因在于显爱家中摸排守候未获,7月18日,警方以招揽工程为由,将于显爱约出并予以抓获,次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两天之后,于显爱家属将所骗钱财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9.6万元退还给被害人。

该案经李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27日,于显爱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根据开庭期间部分证人提供的证言,认为被告人于显爱在案发前已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遂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结合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李沧区检察院认为,本案在两次开庭审理期间,经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刘某、魏某所作的于显爱于2013年2、3月份曾主动联系并提出将涉案款退还给被害人的证言,与他们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出入较大,且不能认定于显爱有自动投案的行为;而对于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于显爱之妻谭某关于于显爱欲投案并退钱的书面证言,办案检察官认为由于证人与被告人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夫妻,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庭审期间,辩护人均未提交此份证言,该证据可信度不高,不应予以采信,也不足以证明于显爱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沧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显爱系自首,没有法律依据,确有错误,遂向法院提出抗诉,后经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案得以改判。

(原标题:案发前准备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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