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离婚后的债务,需要看是哪种性质的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属于法律上独立的人,由公司资产偿还,除了在有法律上的几种特殊情况下,股东不用偿还更不会牵扯到配偶一方。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关系
虽然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诞生,本意就在于限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但是作为一项特殊法律制度而言,其所否认的并不是是公司的独立的法人人格,而是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这种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其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无限责任,实质上是否定公司的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从而使公司和公司股东共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我们应先区分这几个概念,以及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即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和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并非同一概念。公司法人人格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是具有不同法律意义。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在于让其拥有特许之名称,以及依特许之名称拥有财产、进行诉与被诉。至于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因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与否而免除股东个人之责任,则显然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相联系从而使得公司股东之有限责任制度得以建立的制度,就是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制度。所谓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就是指公司以其本身所拥有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独立、无限责任的制度。正是由于公司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法律缔造,才使得公司的所有者——股东被排除在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之外,并由此得以摆脱对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无限责任之追究。即公司的独立责任必然意味着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又当然决定了公司的独立责任。
在公司独立责任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本是对公司债权人承担间接的、有限的责任。现在,将公司股东纳入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直接、无限责任主体范围之内,责其承担无限责任,必有其充分的理由,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前提。
二、公司法企业法区别
(一)企业这个概念的范围要比公司包含的范围广得多.公司,单由名称来看,在我国只有名称中包含"有限公司"字样的才是公司,从本质上看,公司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的"人"(法律上的人),他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常情况下,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只能在公司自有资产范围内得至清偿,而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资人(股东)承担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而所有如公司、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等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都是企业。其中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的企业,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他们的债务不仅仅要由该企业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还要由投资者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各项制度的法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组织,职能特点,是按公司的性质分类的,是一部"基本法"。而企业法是"具体法",具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所以,公司法是包括在企业法中的。
三、公司注销,有债务怎么办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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