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屋买卖形成纠纷后,告上法院去解决后,法院大都会判定,纠纷中的房子是属于最开始的卖房子的人,然后让卖房人把买房人的钱还回去,买卖房的交易合同是无效的。小产权房屋其实就是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盖的房子,它的所有权是在土地使用人手上,也就是在农民手上。法律也规定,只有该土地所有人才能去购买跟其有关联的小产权房,其他人都是被禁止购买的。因此,在进行小产权房屋买卖时,一旦发生合同上的纠纷,或者其中一方违约,不讲诚信,那没有办法,这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般都是被违约的人比较吃亏。
小产权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归根到底是利益的拉扯,所以大家在购买小产权房屋时要谨慎一点。不过也不用太担心,虽然发生小产权房屋纠纷时,法院会根据法律大都判房屋的所有权为卖房人,但同时法院也会去调查,如果有查到,卖房人是觉得房屋要涨价了,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了,要回房子,买房人可以以此向法院去申诉,法院会公平并且合理的去处理,一般结果是双方获得的利益差不多,或者损失的差不多,都是根据实际情形去定。
一、小产权房的购房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二、小产权房所产生的原因
1、城市房价过高: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2、擦边球的空间: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3、农地制度不合理: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由村集体牵头开发,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及成本费。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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