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9)19号
上海劳动保障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或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2009年调整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9)18号
上海劳动保障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或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上海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225人看过
-
上海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147人看过
-
河南省调整2009年伤残津贴标准
359人看过
-
上海市2007年工伤津贴和护理费标准调整情况
170人看过
-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均有调整(上海)
162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94人看过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被辞退的职工,以及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受伤职工。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 更多>
-
上海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对象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8上海市工伤待遇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9月13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该市正式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及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五项工伤保险待遇。 属于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范围的对象是:在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内,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
-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调整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12016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尚未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
-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何时调整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22016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尚未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发出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通知,但各地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如何增加伤残津贴尚不确定,但
-
2022年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3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
-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5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所以伤残津贴不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