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表述不清、规定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我们以受贿罪为例,阐述追诉时效中两个重要问题,即连续犯与法定最高刑的认定问题。
犯罪嫌疑人甄某被指控分别于1992年7月、2003年9月收受杨某贿赂2万元、10万元,本案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分歧主要在于:第一,甄某是否属于连续犯;第二,甄某1992年7月收受杨某2万元贿赂是否过追诉时效?我们重点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连续犯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公诉人认为甄某连续实施受贿的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辩护律师则认为甄某虽有两次受贿行为,但不构成连续犯,理由如下:
(一)连续犯的特征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认定连续犯主要有二个问题:
1.连续意图问题
连续意图,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之前,对于即将实行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种认识决意追求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连续意图是决定是否成立连续犯的要素之一。
(1)连续意图的性质
行为人的连续意图的性质与其所支配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的性质必须一致,即连续意图既定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各个具体的犯罪故意,应同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犯罪必要构成要件的内容。否则,与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所支配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2)连续意图的形成
连续意图必须形成于一系列呈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并在全部连续
犯罪行为终了之前始终起支配作用。这是由前述两个特性派生的连续意图的又一重要属性。根据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连续意图支配下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基于该特定连续意图所构成的连续犯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凡与特定连续意图性质不符的犯罪故意,或者在既定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其所构成的犯罪均不属于特定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3)连续意图的形式
连续意图的基本形式分为确定的连续意图和非确定的(或概括的)连续意图两种。两种连续意图没有本质区别。连续意图确定与否,主要指行为人对即将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程度.以及具体犯罪的对象、结果、时空条件、方法、次数等因素认识的确定程度,而并非指行为人是否具有对犯罪行为连续性的认识,以及是否具有追求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实际发生的心理态度及此种心理态度是否确定。换言之,无论是在确定的连续意图,还是在概括的连续意图的条件下,行为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连续关系都有所预见,并且对各个具体犯罪的连续进行状态都持希望发生或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或在犯罪着手实行之前转化为犯罪人拟定的详尽、具体的犯罪计划,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按计划逐一实行的。非确定的连续意图,通常表现为犯罪人只有概括的连续犯罪意向,并无明确的作案计划和严格按计划实施的连续犯罪行为。
2.连续关系的认定
连续犯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
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我们认为,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反映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对立统一特性的连续意图及其所支配的犯罪行为的连续性作为标准,即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存在连续性。
(二)认定连续犯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从本质上讲,连续关系是犯罪的连续意图及其所制约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的统一,犯罪的连续意图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相互作用于一个统一体中,两者相辅相成。犯罪之间连续关系成立的主观根据,是行为人的连续意图及其制约下的数个同一统犯罪故意;犯罪之间连续关系成立的客观基础,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的状态。
具体而言,行为人虽主观上具有连续犯罪的意图,但在客观上缺乏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客观上具有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连续犯罪的意图,都不能构成连续犯,只能成立其他犯罪形态。犯罪的连续意图和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对于认定连续犯的成立,具有不可分离的同等重要价值。连续意图是连续关系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其表现为:一是连续意图是犯罪行为连续进行状态形成的主观前提;二是连续意图对于认定连续关系的形成与否具有重要的甄别功能。即一旦确认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连续意图,即使其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某种连续状态,也不能成立连续犯;三是确认连续意图及其所支配的犯罪故意,有助于将不属于连续犯组成部分的犯罪分离出来,即见在连续意图之外产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应的犯罪行为,不可能依附于或客受制于连续意图,因而也当然不是连续关系或连续犯的组成部分。
行为的连续状态是连续关系形成的必要性因素,表现为:一是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是连续关系的客观外在表现,若行为人的连续意图在犯罪已经着手实行后并未转化为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的连续关系便不能成立;二是在一定条件下,有必要通过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可表明犯罪行为连续状态有无的危害行为性质或特征(如手段、时间),才能准确判断行为人有无连续意图以及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有无连续关系。
如前所述,甄某虽收受杨某两笔贿赂,但甄某没有连续受贿的意图,即没有连续受贿的主观故意;两次受贿行为前后时间跨度11年以上,即这两次受贿行为没有连续状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甄某虽然有两次收受贿赂的行为,但甄某主观上没有连续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连续实施受贿的行为,因此,本案甄某的行为不是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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