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且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且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公 安 机 关 在 处 理 行 政 案 件 时 , 可 以 扣 押 哪 些 物 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或者扣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等。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与案件有关的工具、证件、文书等,以保障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扣押物品时,公安机关还需确保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会被扣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且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或者扣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等。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以保障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扣押物品时,公安机关还需确保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会被扣押,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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