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再审是可以中止执行的。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中止执行期限时没有时间限制的,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时申请人请求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有异议等。
一、裁定再审是否中止执行
裁定再审是否中止执行,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既可以中止执行,也可以不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中止执行期限多久
中止执行期限是没有限制的,中止期限与中止事由消失的时间相关。如果已经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没有财物可执行,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等有了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检察院抗诉而裁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该条规定,因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再审,其审理法院的确定由如下两种方式:
1.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2.由接受抗诉的法院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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