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结果】
2016年7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改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经过】
李某因范某甲(在逃)答应给其100000元报酬与每月2000元的工资为条件,于2014年7月与范某乙(在逃)注册成立青海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茂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0月与范某甲、范某乙注册成立青海某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誉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
两家公司均未经中国银监会青海省管理局批准备案,两家公司成立后,均以组织员工散发传单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定期支付1.2%-1.6%月利息、到期归还本金为由,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中,宣称通过某茂公司募集的资金将全部投入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宣称通过某誉公司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洛阳某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到案发为止,募集到的资金超过600万元,有3706700元不能退还,受害群众61名。
【律师讲法】
一、福州产妇死亡案改判无罪,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2012年1月1日,产妇王某在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顺产。7个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对该案刑事立案。2012年9月20日,福建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13年1月17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涉事医院共14人被当地卫生局处理,同年1月23日,李某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2013年9月29日,该案被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0月16日,值班医生李某被单独提起公诉。2015年2月,涉事医院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2017年12月4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王某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处李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6月26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2020年6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医疗事故案作出终审判决:李某无罪,撤回一审人民法院此前的刑事判决。
在社会非议之外,李某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2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庭通知、6次开庭通知。2019年,李某在原单位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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