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4 12:09:42 347 人看过

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二、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

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

2、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3、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4、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

5、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7、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8、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

9、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第九条在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后,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2、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依法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4、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5、转让、抵押、出租房屋;

6、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工商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办理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当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二条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由拆迁实施单位对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安置对象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初步方案,按规定报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经审核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围内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征地房屋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和实施时间;

2、补偿安置方式;

3、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和需要安置对象情况;

4、各类补偿、补助、奖励费的标准和支付对象、支付方式;

5、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6、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7、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收回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依法协调、处理。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九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档案,将分户补偿安置情况向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公开。

三、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方式或者货币安置方式,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对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实行统一安置方式的,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房数量、套型,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置房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1、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2、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3、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4、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5、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1、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3、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的原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超过原面积的,按安置房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拆迁住宅房屋的原面积人均超过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以现房安置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应当支付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地房屋拆迁过渡期限从被拆迁人搬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因拆迁实施单位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二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1、高度不满1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2、高度在1米以上不满1.5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3、高度在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4、高度在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5、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告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学校、幼儿园、镇卫生院(所)、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房屋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复建安置;不需要复建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不需要搬迁的,不予补偿其设备搬迁费;需要搬迁的,对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致使企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停产补偿费按实际待岗的职工人数计算,以该企业上一年度的人均月工资(仅含工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偿,但不得少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按实际停工停产时间为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用于营业的房屋,属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未到期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属永久性合法建筑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00%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或者将住宅房屋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屋处理。

第三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和统一安置房的建安价、成本价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涉及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饰装修的,具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标准评估后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征地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设备搬迁费以及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费等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被拆迁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逾期拒不履行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征地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25日颁发的《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文)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尚未完成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由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来看,常州市房屋拆迁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对房屋的面积给出了相应的计算方法,在得到相应赔偿后,被征收人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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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1日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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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辖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以辖市(区)为主;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
    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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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常德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
    一、湖南常德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6、拆迁公告;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15、工程决算;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二、拆迁
    2023-12-01
    240人看过
  • 工厂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
    工厂在拆迁之前已经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过规划建设了相关厂房,投资了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此时,如果工厂所占用土地面临被拆迁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获得补偿呢?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那么确定到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话,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取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结合工厂厂房、设备等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如果被征收人针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当在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从而根据最终的评估结果对工厂的损失进行安置补偿。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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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17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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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7
      土地补偿费 根据省政府的通知要求,我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市区及亭湖区为每亩1400元,其他各县(市、区)为每亩1200元 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
    • 常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
      四川在线咨询 2024-10-01
      关于房屋拆迁赔偿的相关标准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拆迁补偿费用会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米所需支付的金额进行计算与计量;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针对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中所面临的困难,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将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确定。 关于房屋补偿费
    • 山西祁东至常宁的拆迁征地补偿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5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 农村征地拆迁常见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1
      一、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条。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