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之一般条件有哪些要求
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之一般条件的要求有:
1.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3.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4.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且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特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质押债权的特性是什么
1.担保性: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同一财产质押担保两个债权怎么处理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n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n (四)担保的范围;\n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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