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条海关法的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4:43:53 424 人看过

一、海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对于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更具原则性,如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制造、使用、要约出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不得使用、要约出售,销售或进口直接获得的用于生产和经营目的的专利方法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为了加强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ns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二、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n向海关如实申报相关知识产权状况国家规定并提交有关知识产权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例如,进出口货物涉及专利权和商业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申报,并提交专利权、商标权、商标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内容,主要内容有:(一)知识产权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海关需要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书面申请书,并附有关权利证明。海关总署应当通知海关总署(二)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是否批准备案。批准备案的,应当出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证书》,不予保存,并说明理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自海关总署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可以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7年。如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有效期未经批准到期申请续展,或者专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期限届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知识产权备案立即失效。知识产权备案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失效申请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手续。(2)向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境或者出境的,可以书面向货物进境或者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人要求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保证金。(3)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海关保护其不在海关的进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oms、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相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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