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县地税局于1998年10月10日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曾某自1997年以来承包县漆包线厂工程取得营业收入1255500,应补缴税款39193.60元,并下达税务检查结论通知书,限曾某于1998年10月20日前缴清应补缴的税款。曾某未能如期履行纳税义务。S县地税局于1998年10月26日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曾某又作出了除补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外,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曾某不服,以县地税局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为由,向S县法院提起诉讼。S县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如下:
(1)对S县地税局依法追缴原告欠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予以支持;
(2)撤销S县地税局对原告曾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案件及其他诉讼费用600元由S县地税局负担。
[讨论问题与要求]
(1)S县地税局在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上有什么欠缺之处?
(2)S县法院作出判决的第2条的法律依据应是什么?
(3)对本案例作简要评析。
[分析]
(1)S县地税局在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上的欠缺之处在于没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的规定,在对曾某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S县法院作出判决书第2条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政处罚法》第3条,《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3)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活动在实体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求在程序上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是构成行政行为合法的要素之一,而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就是对被处理人权利的侵犯。本案例中,S县地税局违反法定的程序,未履行告知程序就作出对曾某行政处罚10000元的决定,S县法院判决撤销是正确的。S县地税局应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4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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