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四级职工的待遇政策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6 01:40:08 429 人看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待遇。其中,四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可以退出工作岗位。同时,这些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四级伤残的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四级的职工可以获得本人工资的75%作为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四级待遇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未能在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经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职工死亡后,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为其自死亡发生之日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视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经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职工死亡后,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视为其自死亡发生之日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视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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