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22:02:36 438 人看过

就是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送达的文书,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企业可以选择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一般来说,听证告知书上应注有听证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

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

依据是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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