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签订新合同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1 22:48:25 406 人看过

在公司实施破产重组的过程中,对于签署新的合同,必须审慎对待并加以认真处理。

破产重组的主要宗旨在于挽救陷入发展困境的企业,以便让其再获新生。

因此,在此期间,签署新合同时首要考量因素应为该行为是否与破产重组计划相匹配,且是否有助于推动企业的再次振兴进展。

若新合同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债务负担及运营情况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很有可能需要得到破产管理机构或者法院的审批许可。

从法律层面上讲,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当人民法院裁决批准重整计划之后,已经接手管理财产和业务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将财产和业务事务移交给债务人。

这就意味着,在破产重组期间,债务人的各项经营活动都应该在重整计划所设定的框架范围之内展开,而签署新合同亦不能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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