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确认用益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41:34 122 人看过

一、法院能否确认用益物权

法院可以确认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的注意事项

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确认纠的管辖。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般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如果法律关系标的物为动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与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形态显著变化致使不能实现其设立目的的,用益物权消灭。但是对于担保物权来说,担保物形态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

5、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当然,质权和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6、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设立后即可实现,但担保物权在设立后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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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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