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股东在投资后不愿继续担任公司股东,希望收回原来投入的资金。其他股东与公司也同意退资或者退股,因此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成退资协议。虽然内部已经达成共识,但违反了《公司法》,也是无效的。由于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逃出资或抽逃股份会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能要求从公司回购其出资:(一)公司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因此,公司成立后,除非属于三种法定退股理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第三个误区:无论公司的盈亏如何,股东只拿固定的回报率。考虑到经营风险,一些股东在投资公司时犹豫不决,不知道自己能否赚钱。一方面,邀请他们投资的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另一方面,他们渴望尽快筹集资金,尽快成立公司。他们经常向犹豫不决的投资者承诺投资回报率,保证一年内给对方固定的回报率,并签订有书面协议的合同。这只能看作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约束公司,保证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这实际上混淆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区别。债权人可以与公司商定一个固定的收益率,即利息。只要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公司按时还本付息。作为公司股东,其收益是公司未来营业利润的分红。公司未来的盈利状况是不确定的,因此股东是否有分红以及分红多少都是不确定的。任何关于股东固定收益率的协议都只是一封写在纸上的安慰信。第四个错误: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一般公众的常识性误解是,它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股东虽然是公司的老板,但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在财务和资产上严格分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将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所有者由股东变为公司。因此,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本身,而不是股东。公司注销、关闭后,经清算、还债等程序,其资产方可作为股东的财产。同样,公司的所有者不是股东,而是公司本身。《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理的权利。”滥用股东权利的人拥有或者使用公司资产作为自己财产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赔偿。第五个错误:股东总是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缴的股份承担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投资损失最大的是股本。公司资不抵债的,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予以注销、关闭。损失由债权人承担,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另一家公司来挽回损失。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非常有利。但是,要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是要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否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让股东对公司无偿付能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股东需要拿下所有的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况有: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离;一人组成多个公司,每个公司看似独立,实则财务独立,人员与资产不分离;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出资有瑕疵或者抽逃出资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独立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基本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有适当行使权利的义务。笔者将股东的基本义务概括为“一个应当,两个必须”:“一个应当”是指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两个务必”是指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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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类型和数量,股东的概念是对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股息的个人或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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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临时股东会存在哪些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081.对于临时股东大会来说,其决议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这方面的明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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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名义股东风险应该存在哪些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07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有: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不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二、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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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出资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的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01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注册,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注册时,但由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有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才构成违法行为。主观故意,以股东是否合谋为标准判断公司法人是否主观故意。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货币财产,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让财产权、表面出资但实际未出资,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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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的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301、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的行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开发利用,对加快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都是有利的。但一些人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简单认为股权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这就要求国土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研究,从理论和法律上澄清错误认识,分清哪些是合法行为,哪些是违法行为。 2、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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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权利的误区有什么,股东行使权利有哪些误区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6开办公司已经成为人们比较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法律赋予了他一系列的权利。但是许多股东对自己有哪些权利以及权利如何正确行使上存在许多误区,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不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获利能力,而且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本不该承担的法律风险。那么股东行使权利的误区有什么,股东行使权利有哪些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