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的职责终止时如何向新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和承担责任的规定。
受托人职责终止,并不当然免除受托人相关责任和义务。除因自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况,受托人确实无法准备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的之外,对本法第三十九条所列其他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这里的所谓报告,包括有关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书、大宗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情况的说明,主要是依据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积累的记录和有关资料的说明使委托人和受益人了解相关情况。在受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可以规范详细一些,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受托人是个人的情况,作出使委托人、受益人了解情况的报告即可,但两种情况都要做到真实、完整和准确,不能弄虚作假或采取欺骗手法。作出报告是一个方面,同时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财产的移交,不论是动产或是不动产的移交,均应完备有关的法律手续,依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财物的清点和盘存,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和帐实相符。事务的移交要做到交代清楚,手续完备,便于新的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的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报告的认可程序并相应地明确了相关责任。报告是对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经委托人或受益人认可,是指委托人或受益人认为该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真实可信,无欺诈内容,受托人依信托法或信托文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报告可接受,原受托人不再承担所列事项中的有关责任。惟一的例外是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这里的不正当行为,既可能与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有关,也可能与制作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作虚假陈述等有关,只要其具有不正当行为,依本条规定就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还应依法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四十条
46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十四条
33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29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30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45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122人看过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在人寿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投保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万一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死亡后使被保险人家属免遭经济上的困迫,所以在死亡保...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条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1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的,依法由其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6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六条?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2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5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7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