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
固定资产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来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固定资产计价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收入与费用是否配比,经营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固定资产的计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初始计价,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成本的确定,二是期末计价,是指固定资产期末价值的确定。这里先介绍初始计量。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主要有两种方法:
1.按历史成本计价
历史成本又称原始价值或原值,是指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包括买价、运杂费、包装费、增值税等,它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主要用于新购建固定资产的计价、确定计提折旧的依据等。
固定资产按其历史成本计价,因为所确定的价值均是实际发生并有支付凭证为依据,因此,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正因为如此,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均采用历史成本。
2.按净值计价
固定资产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等。通过对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的对比,可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
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是指固定资产价值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固定资产准则指出:“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人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即一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是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如购置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相关税金、安装成本等;间接支出如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也不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不同来源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购入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额、进口关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作为人账价值。场地整理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人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的物资成本、人工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的作为入账价值。若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工程一般要先通过“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其支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6.盘盈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即在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情况下:
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支付的相关税费
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③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旧固定资产,则按上述方法确定的价值的基础上,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入账价值=凭据上标明的金额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
8.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即账面余额-已计提的准备,下同)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入账价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或-补价)
9.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10.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此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手续费用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作为原值,并计提折旧;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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