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3-28【实施日期】2007-3-28【发布单位】【文号】粤府办〔200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因征地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征地环节,征地工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和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减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过度介入和不当干预问题,通过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强化对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土地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现就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政府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的范围
凡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时,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用地报批和用地监管。
(一)下列项目用地,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参与征地具体工作。
1.国防军事用地;
2.党政机关办公用地;
3.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广播电视及无线电监测设施等用地;
4.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国家物资(粮食)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5.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用地;
6.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用地。
(二)除第(一)项所列的各类项目用地外,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设项目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双方经协商同意后,签订征(用)地补偿协议,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2.项目属经营性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公开交易,确定征(用)地补偿价格,再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二、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指导。
(二)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各地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到村民小组(经济社)。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于2007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
(三)申请用地必须落实具体项目。不得无项目申报用地,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已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和土地使用条件。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等用地标准和条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五)依法缴纳税费。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六)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利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批后利用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圈而不征、未征先用、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土地市场,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有关情况应定期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
(七)研究建立公正、有效的征地争议调处、裁决制度。积极探索解决征地争议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及时解决征地纠纷,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和利民,维护社会稳定。具体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落实。
(八)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安置好被征地农民。除采取货币安置等通常方式外,要积极探索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农业生产安置以及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安置等办法和措施,保证农民不因被征地而返贫,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要严格执行按不少于征地面积10%的标准安排留用地的政策,规范留用地的管理,留用地用途、转让手续、税费缴纳等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要抓紧研究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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