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5 18:30:57 332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包含哪几种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法管辖的种类

第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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