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行人曹某秀横穿禁止行人通行的二环主路,具有重大过失;机动车驾驶人刘某寰发现曹某秀后,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做出的必然反应,只是在采取避让措施过程中的一系列措施具有不当之处。而被告所谓的不当之处,仅仅是没有死踩刹车。可见对于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刘某寰仅仅具有很轻的过失。
(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的判决结果
《办法》第19条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曹某秀负主要责任,刘某寰负次要责任,因此二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寰的过失很轻,其责任也不应当太大。本案中刘某寰本人愿意承担30%的责任。可见,如果按照《办法》的规定来判决本案,至少刘某寰一方会接受判决结果的。而这样的结果,更接近于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的基本法理。
(二)根据《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办法》有关规定的判决结果
《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第11条规定,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曹某秀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刘某寰只具有很轻的过失,因此,曹某秀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刘某寰本人愿意承担30%的责任。
(三)根据《北京市办法》第72条的判决结果
按照《北京市办法》第72条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刘某寰有过失,那怕是很轻的过失,都不能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刘某寰过失很轻,所以承担的比例也应当很小。而刘某寰愿意承担30%的责任。
(四)根据07第76条的判决结果
按照07版第76条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刘某寰有过失,因此,不能只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但是,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所以,应当大大减轻刘某寰的责任。综上,刘某寰承担的责任应当略高于10%.
(五)小结
从上述列举可以看出,根据《办法》、《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办法》,《北京市办法》以及07年第76条,都得出完全相同的结果;唯独04年第76条,得出了另外的结果。
从引发争议的沈阳市的所谓撞了白撞,到04年第76条,到《北京市办法》第72条,最后到07年第76条,短短八年;而04年第76条到07年第76条,才短短三年。这中间,有多少是感情的宣泄、有多少是理性的思考;这中间,有多少逝去的曹某秀、有多少失去亲人的吴某发、有多少感到迷惘的刘某寰?
几度风雨,几度春秋,让人唏嘘。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税收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税收行政行为作出的救济措施,具体情况下在提出行政诉讼时,还需要对管辖法院来进行认定,如果不符合管辖法院的规定的,那么是可能不予受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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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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