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一、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1、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可以从下列文件中认定: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
(3)出资证明书;
(4)股东名册;
(5)工商登记资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具体如下: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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