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原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7-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A3栋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2016年)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2016年)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2016年)
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是指,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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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如何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机构所在地。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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