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25:29
189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2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公司健全且有效执行
6.02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03公开披露的信息能够按规定及时披露
6.04信息披露工作由专人负责、职责明确,公开信息填报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477人看过
-
证监会规范期货公司监管
360人看过
-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293人看过
-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164人看过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394人看过
-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378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基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息披露
词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多>
#信息披露
最新文章
#信息披露
相关咨询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1期货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暂行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3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XX派出机构报送。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7期货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7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新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3期货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XX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XX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