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选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10:04:22 394 人看过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选择:

1、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2、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有哪两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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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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