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自有宅基地和属单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须符合城乡规划及乡镇企业、环保、产业政策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审批表(附乡规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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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并附纸质A4原件(签字盖章)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申请材料:(一)明确规划设计要求。
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一)》(原件1份);
2、(同第八条第(二)款);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在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上绘制的拟供地范围图(原件1份);
4、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二)》(原件1份);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方案出图章的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2
拟建范围现状1:500地形图?
电子版(CAD2000以上版本),并附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申请材料:(一)明确规划设计要求。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一)》(原件1份);2、(同第八条第(二)款);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在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上绘制的拟供地范围图(原件1份);4、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二)》(原件1份);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方案出图章的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
经审查同意的房屋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及色彩效果图)?
电子版(CAD2000以上版本),并附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申请材料:(一)明确规划设计要求。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一)》(原件1份);2、(同第八条第(二)款);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在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上绘制的拟供地范围图(原件1份);4、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二)》(原件1份);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方案出图章的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
国土部门用地意见?
电子版,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申请材料:(一)明确规划设计要求。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一)》(原件1份);2、(同第八条第(二)款);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在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上绘制的拟供地范围图(原件1份);4、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二)》(原件1份);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方案出图章的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5
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
电子版,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申请材料:(一)明确规划设计要求。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一)》(原件1份);2、(同第八条第(二)款);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在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上绘制的拟供地范围图(原件1份);4、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二)》(原件1份);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印章、方案出图章的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余佳(前台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97-->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办事申请材料要求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黎昆,胡泽权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321076,5282605-->
9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是齐全
符合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重新办理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余佳(前台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97-->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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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0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在建筑工程开工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以及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应当一并核实。申请规划核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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