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扣押财物如何进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6:01:00 500 人看过

1、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一、交通事故中交警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20: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如何对投放危险物质案件进行量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两种不同的与污染环境有关的罪名,故而两者的差异是比较明显的,包括在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的不同。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与污染环境罪相比,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是比较重的,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2023-07-06
    262人看过
  • 如何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司法鉴定
    如何在刑事案件中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2。申请鉴定时,应当预付鉴定费,并提供有关材料。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经法院核准后,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估价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不足。(四)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5。缺陷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具有专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客户有特殊要求,也可以通过协商从机构中挑选合格的法医专家。客户不得要求或暗示法医机构或法医专家根据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聘
    2023-05-31
    491人看过
  • 如果物证与案件有关,警方会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如扣押、搜查等;
    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为:1、检查和检查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检查和检查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物品,以发现、收集和核实证据的活动;2、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调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3、扣押通常与检查、检查和搜查相结合。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专项调查活动。物证扣押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如下: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2023-07-17
    404人看过
  • 应该如何查刑事案件进度
    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该制度规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犯罪嫌疑人方可以打电话询问相关主管单位,也可以委托律师跟进案情。一、受人威胁报警有没有用受人威胁报警有用。被人威胁、恐吓可以报警,威胁、恐吓是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属于有损人身健康和人格的行为,而当受害人权利受到一定的侵
    2023-03-05
    98人看过
  • 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如何进行刑事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时应具备如下条件:(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按法律规定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起诉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自诉权或者有权代自诉人起诉的人,即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管辖规定,该刑事自诉案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4)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自诉人应提交内容明确的刑事自诉状,内容有: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诉讼请求和具体理由
    2023-06-11
    472人看过
  • 行政案件对涉案财物怎样进行保管
    一、行政案件对涉案财物怎样进行保管1、行政案件对涉案财物保管的规定如下:(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2)、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3)、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二、什么是涉案财物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
    2023-04-20
    331人看过
  • 如何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追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2、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1)生理变化明显。(2)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年人的特点。(3)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因而走向犯罪道路。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2023-04-15
    328人看过
  •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如何进行书写?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1、律师事物所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第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2、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应向律师事物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元整。3、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4、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5、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出庭辩护,所收辩护费不予退还。6、本委托合同如需补充、变更,应另行协议。一、认罪认罚后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进行辩护。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023-03-14
    110人看过
  • 如何进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申请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1、《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作了规定。2、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2023-06-14
    327人看过
  • 立案前能扣押涉案财物吗
    不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23-06-14
    163人看过
  • 刑事案件申请扣押物品还要多长时间
    由于一些企业的非法经营涉嫌犯罪,经过刑事追诉调查后,有关机关会对该企业经营场所、财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那么,刑事诉讼的查封、扣押期限,到底是多长呢?首先,我们看民事诉讼是如何规定查封期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从以上规定我们得知,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根据案件处理情况而定的。当然,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场所等,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
    2023-03-11
    346人看过
  • 如何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律师补充: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相关法律文书的
    2023-05-06
    391人看过
  • 刑事案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根据侦查、调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查封涉及房产等不动产;扣押涉及车辆现金等动产;冻结涉及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财产。有的财产比如生鲜、汽车等,如果被扣押了,刑事案件持续比较长,如果长期搁置,肯定会大幅度贬值,那么该如何处置呢?涉黑案件财产部分的意见有相应的规定: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过相关手续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的机关保管。这一处理方式应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有人可能会提出,这里说到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文件
    2023-02-19
    73人看过
  • 如何对累犯的案件进行量刑
    一、一般累犯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是最常见的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三个: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2、时间条件的具体认定关于累犯成立的几个条件,容易出问题的是时间条件问题,有几点需要注意: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的知识点相区别。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呢应当以主刑为准。1979年旧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是3年,而1997年新刑罚规定的累犯的时间间隔则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
    2023-06-18
    10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刑事案件对涉案物品可以扣押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02
      《刑事诉讼法》关于涉案物品必须扣押的规定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07
      刑事案件中关于扣押物品的法律规定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
    • 刑事案件无罪释放扣押物品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7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 如何进行刑事案件的刑事罚款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0
      刑事案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
    • 刑事案件的刑事证据如何进行审查?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5
      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