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a)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b)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c)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d)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窗口一对一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清远连山分厅或通过网上平台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到窗口在上班时段内申请办事,咨询导办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等候办事。
2)取号
a)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清远连山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窗口一对一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窗口一对一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3.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国务院2014年10月23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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