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司法解释》第一条在财产保险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同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利益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未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效。但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认可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为。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证,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表投保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四条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提交的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接受保险的意思表示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符合保险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申请书询价单所列一般条款的义务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通用条款有具体内容。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保险人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形,不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直接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对拒绝赔偿和保险合同的存在另有约定。第九条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额比例、比例赔偿或者给付等,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第十条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保险人提示免责条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为由,主张本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单证中,以文字、字体、格式等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含义,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志或者其他明显的标志,是我们的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解释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第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电话订立的保险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及时、明确说明的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履行明示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投保人在有关文件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确认保险人履行了明示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的,视为保险人履行了义务。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适用下列规定:(一)保险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但不一致的,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3)不一致的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以后一种为准;(4)保险凭证的书写或打印方式有两种,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内容为准。第十五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第一次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计算。保险人要求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计算,至投保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之日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的要求送达保险人。第十六条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非保险条款的解释符合专业含义的,或者不符合专业含义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承认。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鉴定书的相应证据力进行审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支持它。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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