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1:51:14 456 人看过

只有让公司安排新的合适自己的工作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享受调岗,而是向企业申请安排适当工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般就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的5-6级,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补发伤残津贴。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的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等级结果核算工伤赔偿金额。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1](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总和,劳动力存在于活的健康的人体中,是社会永恒的条件。劳动能力又分为一般性劳动能力、职业性劳动能力和专门的劳动能力。

一、定义: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

二、分类:

①一般性劳动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劳动能力,包括为自己服务的穿衣、吃饭等和为他人服务的简单体力及脑力劳动;

②职业性劳动能力,是指经过专业训练,具备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如工程师、教师等);

③有些职业的专长性很强(如歌唱家、钢琴师等),又称为专门的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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