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之债的个别免除需要的条件有什么
连带之债的个别免除的条件:
1、免除要有意思表示。
2、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债的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债的变更的条件有:
1.须变更的债为有效之债。
债的变更是建立在原来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上的,如果原来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就不会发生债的变更。
2.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这些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价金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变更;履行地点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减或除去;单纯之债变成选择之债;担保的设定或消灭;利息的变化,等等。
3.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决进行。
(1)债的变更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不过当事人对于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在侵权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当然也可以变更债的内容。如就赔偿数额、赔偿范围等都可以自由协商变更。
债的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譬如,选择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了简单之债。
(2)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变更多发生于法定之债中。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且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合同之债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3)债还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
如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4.债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
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照法律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变更,新增注册资本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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