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管理人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2:10:48 190 人看过

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所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本人有某种意思。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情形紧急,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民法698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本人之身体、名誉或财产之急迫危害,而为其事务之管理者,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瑞典民法第420条第二项规定,“管理人之责任义务,为避免本人之急迫危险而为管理者,得减轻之。”

第二、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3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开始管理时,以能通知为限,应即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之情事,应俟本人之指示。”德国民法第681条也有类似规定,“管理人之管理承担,应不迟延通知本人,且无因迟延而生损害之虞者,应俟本人之决定。”管理人有通知义务。但管理人的通知义务是以管理人能够通知为限的,如果不能通知,如不知道本人是谁,或不知道本人的联系方式等客观事由,不能通知的,则可免通知义务。

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将管理事项通知了本人,管理人应等待本人的处理意见。本人可能对管理人有指示,也可能没有指示。本人有指示时,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双方不再是无因管理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继续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构成委托关系;本人指示管理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应按本人的意思终止管理。本人无法通知的,或通知到了本人,而没有明确指示的,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好管理义务,不得随意终止自己的管理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管理人通知后,本人无指示时,管理人应不再继续管理。笔者认为不妥,如果管理人此时终止管理,相对开始管理时更为有害于本人,无疑对本人的利益来说是更大的损害。

第三、计算义务。我国台湾民法第173条第二项规定:“第五百四十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关于委任之规定,于无因管理准用之。”第540条至第542条的规定内容,是确定受任人的计算义务,适用于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计算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人的计算义务包括三项:第一,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第三,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管理人的计算义务是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只有管理人完全履行了其计算义务,才能达到无因管理的实际法律效果,才能体现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目的,让本人现实得到利益的保护。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0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无因管理相关文章
  •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
    2023-02-15
    329人看过
  • 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因由谁承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所以,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应当由本人承担。律师补充: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有4个,具体如下:1、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承担绝对的返还义务;2、无因管理是为了别人的利益管理别人的事务;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另一方遭受损失;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别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发生在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人们乐于助人,勇于见义;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
    2023-05-06
    105人看过
  •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的特征
    一、《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定1.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2.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3.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4.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5.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
    2023-04-19
    457人看过
  • 民法典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损失要赔偿吗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损失要赔偿吗民法典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损失要赔偿,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二、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合法占有吗民
    2023-05-03
    288人看过
  • 遗产管理人有什么责任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有以下责任:(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一、死者生前欠债务有遗产无法定继承人怎么还钱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死者生前债务有遗产但无法定继承人且无人继承的遗产,即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无主
    2023-03-30
    165人看过
  • 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
    2023-05-03
    335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更多>

    #无因管理
    相关咨询
    • 无因管理管理人的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13
      管理人有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其主义务还是其附随义务,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成为无因管理。
    • 无因管理诉讼流程,相关管理人的责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6
      依据案情写好起诉状递交到法院立案庭即可。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 无因管理的赔偿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1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人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被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
    • 无因管理中的赔偿责任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1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人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被管理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
    •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30
      看了你的描述,你确实构成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出于避免他人的损失自愿为他人提供管理实务或者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一下三点:1无约定无法定2、管理人自愿管理他人事物而不问自己是否受益3、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并且目的是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所以你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要件,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