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常政办发[2005]109号
发布日期:2005-12-12
执行日期:2005-12-12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的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0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评价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占60分,绩效性指标占40分。采用逐项扣分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值扣完为止。
第六条每项评价项目分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辖市、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评价按应评价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所占比例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秀,80%以上(含80%)不满90%的为良好,60%以上(含60%)不满8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20-4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相结合、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年底,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组长签字,评价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食品
98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食品安全工
45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
260人看过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食品安
149人看过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市食品生产加
300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
474人看过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4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其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
-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
-
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4《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级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2、提出重大
-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
-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的处罚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