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清算,即是公司的股东自行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而无须外力的介入;另一种是强制清算,即在公司解散后股东不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这就是公司强制清算之诉。
公司强制清算之诉属于非诉讼的一种方式。赵成律师认为,要正确进行公司强制清算之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人主体资格。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有两方面:一是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就办理公司撤销登记,债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另一个是公司的股东。只有在债权人没有提出清算申请时,公司的股东才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提起强制清算之诉。
二、公司强制清算之诉的提起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提起强制清算之诉:
1、公司解散逾期(指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三、公司清算组织。
1、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强制清算申诉后,应当指定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组的成员,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及其人员中指定。
2、清算组的工作,主要是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核实公司财产等。债权人如对自己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核对,经核对后仍有异议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债权。
3、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如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可以与公司全部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如有一个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宣告破产,从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入公司破产程序。
4、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方案,并经人民法院确定后执行。
5、清算组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没有对债权人履行通知和公告的法定义务,则要对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在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清算终结。清算组向人民法院递交清算方案,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合法并不侵害他人利益时,应当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清算组应当按照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即可解散,清算程序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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