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即将公布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明确,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自行车、三轮车。流动人口家长需要每月至少联系孩子一次,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同时,还对托管培训机构、校园欺凌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关于安全问题:16岁以下不要骑电动自行车近年来,由于一些家庭疏于管理,各个年龄段的孩子都会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小学生放学后骑共用自行车,甚至在大街小巷开电动车,尤其是在城市村庄。
办法规定,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同时,明确4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时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坐在副驾驶座上或独自留在车内。12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游泳、骑乘娱乐设施、客运索道、自动扶梯等危险活动,应当由成年人陪同。
针对寒暑假儿童管教问题,《办法》相关内容作出了“取暖”规定。比如,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集中照料服务。校园欺凌:学校要公布救助电话和责任人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的参与,“如何保障孩子在校园的学习安全”、“如何让孩子的心理不受伤害”等话题成为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为遏制此类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办法》明确建立了校园欺凌行为防治体系。
例如,学校应制定校园欺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工作人员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校救助或欺凌管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发现,及时查处校园欺凌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查处涉嫌犯罪。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园欺凌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邮箱和举报电话,保护投诉人或支持者的隐私。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社会上的救助与成人相分离,未成年人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中:有的因家庭贫困而生活、医疗、上学困难,有的因身体残疾而在康复、照料、护理、社会融合等方面有困难,有的因家庭贫困而难以融入社会;有的未成年人因缺乏家庭监护或监护不当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或非法侵害,致使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最重要的是,《办法》对“弱势未成年人”进行了界定,并给予了立法保护。
如《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承担对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教育、护送等工作。对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与流浪成年人分开救助,并进行心理咨询和短期教育,帮助他们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关于托管培训: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托管培训机构为儿童提供的各方面服务一直是家长和学校关注的问题。这次《办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托管机构和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但也明确将对托管机构和培训机构制定管理办法。此外,《办法》还规定,教育、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交通、餐饮等有偿服务的托管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管,对未成年人进行休息和训练,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办法》还明确,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场所、设施、周边环境的监督检查,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于留守儿童:家长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广西是农村劳动力输出的主要省份。留守儿童的生活主要由老人照顾。有的家长因为工作忙而充当“握手店主”,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教育、心理等方面知之甚少。为此,《办法》对家长提出要求,提醒家长及时与孩子联系,全面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
如《办法》规定,父母外出后,应当每月至少与留守未成年子女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同时,家长外出前应将留守未成年人居住的地方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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