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指控犯罪和辩护依据的各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确定其真实性。无法随案移送到法庭的物证、书证等,可以出示原物照片,并让当事人辨认。一、对法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定审判标的。
3、限定裁判的范围。
二、对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
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对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
2、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对检察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举证的义务。
2、服从的义务。
3、不再起诉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开始评议。
合议庭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评议的任务是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评断,并做出结论。进行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意见有分歧时,采取表决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判决,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经过评议,有权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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